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武钢汉阳钢厂、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6086号
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武钢汉阳钢厂,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特1号。
负责人:华州连,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琴,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曦,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
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武钢汉阳钢厂与被告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武钢汉阳钢厂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武钢汉阳钢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武钢汉阳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武钢汉阳钢厂负担。
审 判 员 祝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龚平怡然
书 记 员 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