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中路88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玉兰西花园58号融创新天地2楼。
法定代表人:吴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强、陈赵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文,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新丹,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皇家嘴49号。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士露,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撤回其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752元减半收取208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5876,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752元(由融科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0876元,由***负担。融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52元,本院予以退还。***应负担诉讼费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汪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