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市金川金属电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金川金属电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4290039,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
法定代表人:纪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邵林,男,1951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该公司总经理,住镇江市润州区东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MUDJU4B,住,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焦东雨水泵站东北侧临江/div>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蓉,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义龙,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江市。
上诉人镇江市金川金属电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科翰公司)、原审第三人张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川公司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19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何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