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金川金属电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4290039,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
法定代表人:纪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邵林,男,1951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该公司总经理,住镇江市润州区东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MUDJU4B,住,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焦东雨水泵站东北侧临江/div>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蓉,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义龙,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江市。
上诉人镇江市金川金属电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科翰公司)、原审第三人张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川公司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19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何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