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MUDJU4B,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焦东雨水泵站东北侧临江。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
被执行人:江苏**生物发电句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781969195,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甲云。
申请执行人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生物发电句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8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苏1181民初89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89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效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二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蔚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