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晟生物发电句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MUDJU4B,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焦东雨水泵站东北侧临江。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
被执行人:江苏**生物发电句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781969195,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甲云。
申请执行人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生物发电句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8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苏1181民初89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89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效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二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蔚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