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1969号之二
原告:***,男,1993年8月1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海燕,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莲,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MUDJU4B,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焦东雨水泵站东北侧临江。
法定代表人:姚宝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海鹏,江苏江成(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19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1×××29的账户已实际冻结375835.96元,被告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名下其余银行账户解封。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解除对被告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账号:32×××37_1)、江苏银行账户(开户账号:70×××70)、中国银行账户(开户账号:51×××57)、浦发银行账户(开户账号:38×××73)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开户账号:10×××25)的保全。
审 判 员 黄祝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田也异
书 记 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