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59年11月8日生,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焦东雨水泵站东北侧临江。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9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企科翰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房道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张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