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6民初3168号
原告: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