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执8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住苏州市金门路1299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钱卫明。
被执行人苏州**置地有限公司,住苏州市金阊区富中街2号。
法定代表人:姚长琪。
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5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由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507号裁决书由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
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
审 判 长 姜 彦
审 判 员 边敬业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伟春
书 记 员 朱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