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与无锡三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5民初2155号之三
反诉原告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1299号30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被告无锡三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马巷村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三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谊公司)与被告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2016年6月7日,被告粤日公司对原告三谊公司提出反诉。2016年8月8日,反诉原告粤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粤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粤日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元5360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粤日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