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

无锡三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5民初215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三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马巷村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1299号30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无锡三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谊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粤日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三谊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三谊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谊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10元,由三谊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