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5民初1048号
原告: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5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