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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冠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郧阳区南化柳新装饰建材门市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22民初1827号
原告:湖北冠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00号东方明珠城市花园16栋3-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3175283X6。
法定代表人:尹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郧阳区南化柳新装饰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郧阳区南化塘镇关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04MA4DM8ND01。
经营者:柳新武。
被告:郧西海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民生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93POD3D。
法定代表人:殷大伟。
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M。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5199。
法定代表人:王宏。
原告湖北冠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郧阳区南化柳新装饰建材门市部、郧西海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冠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冠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学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