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3民初14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翠微路号海恒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M。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
被告:**,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亚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