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107号
申请人:佛山鑫科吊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8KN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CWN3B。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鑫科吊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3)粤0604民初12392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鑫科吊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4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