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12392号
原告:佛山鑫科吊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9号二座902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8KN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8639号繁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鑫科吊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鑫科吊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两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鑫科吊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5元,财产保全费1087元,由原告佛山鑫科吊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