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04民初909号
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920150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398号B1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766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917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