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04民初909号 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920150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398号B1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766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917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