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3民初2958号
原告**与被告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经审查,本院此前已受理原告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2021)苏0113民初2957号;两起案件均是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应并入前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苏0113民初29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涛辰
书记员  吴绮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