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135.77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包李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