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13民初2960号
原告(被告):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555548782B,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七乡河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告):***,男,1987年6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人仲案字(2021)第12-2号裁决,改判案件中涉及的上海强劲等4个项目营销绩效金额应按公开发布文件标准计提,并履行考核审批手续,由营销经理安排分配(后变更为不予支付***营销绩效奖金35400元)。事实和理由:1、公司2016年转发的中建安装公司营销绩效考核办法文件中,明确规定低于3000万的项目不予计提营销奖。2、本案涉及的5个项目的营销经理均是**甲,不是***,***无权计提营销奖。3、上海***、南京国际物流港、昆山中南世纪锦城3个项目,因合同额小于计提奖金标准,不具备发放奖金条件。上海强劲项目,属于来料加工项目,两份框架协议中明确合同额暂估为8009.4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该项目仅实际履行1500多万元。时任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但董事长未会签,也未上报上级中建安装集团审批通过。该时点项目未履约完成。2018年12月18日公司营销委员会集体决策中明确,上海强劲项目属甲供材加工项目,营销绩效暂缓兑现。目前上海强劲项目已基本结算完成,应按实际完成的1504万元由营销经理重新递交考核申请,按公司文件计提营销奖,奖金应为25.08万元。4、营销绩效分发表无领导签字,属于审批未完结事项。从分配表中可以看出,上海强劲等项目未体现营销经理的主导作用,属于均分,刻意规避个人所得税,***不应得到50000元奖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综上,公司不应给***发放营销奖金,应由营销经理**甲按公司文件计提总额进行分配,具体金额尚未明确。
***辩称,中建公司提出的绩效考核办法不应适用,“低于3000万项目不予计提营销奖”不应适用,营销绩效分发表已经各部门领导签批,应当按照该表中的50000元支付***绩效工资。综上,请求驳回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1343.75元;2.中建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9082.74元;3.中建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即营销奖)50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0年入职中建公司。2016年至2017年,***参与上海***、上海强劲IPS、南京国际物流港的营销工作,按照中建公司的规定,计提营销绩效工资50000元。同时,***存在经常周末加班情况。中建公司未支付上述报酬。中建公司主观恶意拖欠工资,***提出辞职,有权主张补偿金。
中建公司辩称:1、***已提交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并办理交接手续领取了离职证明,中建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2、根据《中建五洲装备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简称考勤管理办法)5.1条规定,加班必须事先审批,不得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加班审批应事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019年12月19日,***参加了考勤制度宣贯活动。***无加班审批,所以无加班费。3、***是质量安全科科长,职责是质量管理。***在职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已按时发放,其所主张的绩效工资为营销奖计提。关于营销奖的答辩意见同中建公司诉请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入职中建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8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实际从事排版员和技术员的工作。
中建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颁布执行的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加班必须事先审批,有审批权的领导临时有事不能审批的,应由上一级领导代为审批,不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在职期间,***参与了中建公司的上海***、上海强劲、南京国际物流港、昆山中南世纪锦城四个项目。双方就营销绩效奖金存在争议,未予结算。2020年10月9日,***辞职。《辞职信》写明:由于工资和奖金的原因,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辞职。
后***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事项同本案诉请。该委于2021年2月17日作出***人仲案字(2021)第12-1号、12-2号裁决书,裁决:中建公司支付***营销绩效工资35400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应发工资10876元。
双方举证如下:
一、中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最后审批时间为2018年3月的营销绩效申报表(简称申报表),显示2017年7月18日,项目营销经理**在申报表“奖金计算方式及情况简要说明”栏签名,该栏意见为:1、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额140万元;2、上海强劲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额6000万元;3、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昆山中南世纪锦城钢结构来料加工,合同额157.5万元;4、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际物流港钢结构加工合同额207万元;奖金按合同额的千分之五计提:32.52万元。分管领导栏领导**甲意见为:情况属实。单位负责人(**)、公司部门审核意见(市场部、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均有领导签名,同意计提奖金。其中“人力资源部核定绩效提成金额”栏,负责人**谋手写意见为:按规定计提奖金总额35.4万元,日期2018年3月8日。该表最后一栏为公司领导汇签,签名人为中建公司总经理**、书记**。中建公司陈述:**是公司党委副书记;会签意见没有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即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发生效力。
2、“2017年1-6月营销绩效分发表”(简称2017年绩效分发表)。显示申报单位为钢结构厂,项目名称为上海强劲、上海***、南京国际物流港,金额346160元。该表有中建公司部门负责人**、**谋等人签字;该表第2页显示**甲、***等7人共分得绩效奖340160元。其中***奖金为50000元。制表人为**甲,时间2018年3月28日。该表“公司领导会签”栏空白。
3、项目营销立项评审表,显示上海强劲项目中,客户资信审核人、营销经理均是**甲。上海***、昆山中南世纪锦城、南京国际物流港项目中客户资信审核人、营销经理均是**、**甲等其他人员。
4、2016年10月20日《关于转发的通知》。文件中《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简称绩效考核办法)第五条“营销绩效提成办法”显示:采用按中标合同额与营销效益双挂钩的方式计提(奖金),投议标方式为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投标时,计提系数是千分之五;费率投标时计提系数是按合约部门审批预算价千分之五;未含设备、材料供应的仅由施工费组成的合同,计提系数是施工费/0.3*千分之五。合同额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合同额部分不予提取营销绩效,如营销效益率高于10%,营销绩效按营销效益的6%计提。营销效益=中标价-制造成本-政府规费-税金-营销费用(含咨询费)。该文件第六条规定,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以承接工程项目合同额结算。营销提成奖励的支付分两个阶段进行:合同签约后支付按合同额计提的奖励部分,标价分离或成本核算完成后支付按营销效益计提的奖励部分。营销绩效按项目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分别比例参照标准为:营销人员50%-70%,编标人员15%-25%,各单位市场管理部门人员8%-10%,为工程中标作出贡献的其他相关人员5%-15%。
5、2018年12月18日营销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显示中建公司领导层当日开会,认为上海强劲项目属甲供材加工项目,营销绩效暂缓兑现,待核实工程量和相关费用后进行营销绩效考核兑现。
6、“分包工程量完工确认单”(简称完工确认单),显示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分包人(中建公司)完成钢结构专业工程金额为15048207.3元。该确认单有中建公司**。承包人栏有项目经理签名,但无承包人**。
***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二、***提交如下证据:公司质量安全科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和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考勤表、考勤打卡记录,显示***部分双休日存在加班。中建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公司是电子考勤为主、纸质考勤为辅,该考勤表为***自己设置,既没有审批也未按规定考勤,***没有按公司的考勤办法申请加班。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对于双方各项诉请,本院做如下认定。
一、营销奖
中建公司提交的证据申报表和2017绩效分发表可以证明,2018年3月,中建公司各级领导已经审批同意,就上海强劲、上海***等4个项目支付***等人营销奖,其中涉及***的金额为50000元。虽然中建公司2017年绩效分发表没有中建公司领导会签,但是在申报表中中建公司总经理、书记等人均已签名确认,中建公司强调一定要法定代表人签名才有效,没有法律依据。
中建公司认为上海***等3个项目合同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不符合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的支付奖励条件。但绩效考核办法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应该经过民主程序制度,中建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该考核办法不能当然适用于***。中建公司2018年3月批准营销奖金额时,考核办法早已公布,中建公司未实际执行考核办法,系其自愿作出的决定。中建公司2018年12月18日的会议纪要中,没有以合同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为由取消上海***等3个项目的营销奖。并且营销考核办法还规定,合同额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如营销效益率高于10%,营销绩效按营销效益的6%计提。故营销奖仍然存在。
对于上海强劲项目,中建公司提交的完工确认单显示2018年10月时,该项目实际金额仅有1500万元,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2018年12月18日的会议纪要写明是待核实工程量和相关费用后进行营销绩效考核兑现,但是直至***2020年10月辞职,中建公司都没有进行相关考核,更未兑现奖励,属于无故拖延时间。
绩效考核办法规定,营销提成奖励的支付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是合同签约后支付按合同额计提的奖励部分,因此2017年上海强劲项目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6000万元,当年就可以计提奖励。以后实际结算价即便是1500万元,也不能影响该项提成。
综上,本院认为,对于上海强劲等4个项目,***有权根据2018年3月的公司审批意见获得营销奖50000元。
二、经济补偿
中建公司2017年项目的绩效奖金直至2020年10月***离职都不兑现,没有正当理由,属无故拖欠工资。***在辞职信中已写明由于薪资原因不得不辞职。故中建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本院根据***离职前工资水平、在职年限,确定其补偿金金额为10876元×10.5个月=114198元。
三、加班工资
中建公司考勤制度已明确规定加班需要事前审批,***知晓该制度,其不能证明加班经过了审批,故本院对***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中建公司关于不予支付***营销绩效奖金35400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建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6419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164198元;
二、驳回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