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执1号
申请执行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川路**。
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民,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耀,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div>
法定代表人:孙长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2-4-202
负责人:朱健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3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执行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349号民事裁定指定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艾尼瓦尔·买买提
审判员 艾尼瓦尔·艾孜木
审判员 马 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学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