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申109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史耀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法,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忻贤麟
审判员 玄玉宝
审判员 王泳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兴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