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北建门业有限公司、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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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6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青杉路388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苗喜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北建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5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上海北建门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交费通知书,但未按规定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北建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北建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黄声泽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罗葵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周果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翟雪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