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3624号之一
原告:北京希益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北京希益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裁定,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自愿支付原告人民币40万元,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希益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29.20元,减半收取计5,164.6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1,260元,由原告负担760元,被告**负担500元(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