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希益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希益丰科技有限公司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3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不是清算责任纠纷,是公司法上的案由,不是普通的侵权案件;上海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注册在上海市青浦区,但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延安西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网页、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依据。本案涉及清算责任的上海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该地可以认定为新区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