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3624号
原告:北京希益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希益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希益丰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7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浦法院判决时光科技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43,716元、逾期利息等。因时光科技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于2009年申请执行。因时光科技公司已实际停业,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除从银行账户扣划61,721.97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09年3月10日,青浦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原告申请对时光科技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12年11月8日,时光科技公司清算组提出时光科技公司无财产、账册、印鉴、重要文件等材料,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2016年11月29日,青浦法院裁定终结时光科技公司的清算程序。经查,时光科技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两股东为***和**,***为法定代表人。两被告作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利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致使时光科技公司无法清算,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两被告的居住地均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上海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振泾路XXX号XXX号。两被告系该公司的股东。原告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于青浦区,侵权行为地应可认定为青浦区,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