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02财保724号
申请人:玉林市众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教育西路31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82112260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担保人:***,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平政镇平政村一组24号,身份证号:452526196507163911。
申请人玉林市众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飞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限额180000元。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桂K×××××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申请人玉林市众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补充保全材料,于2020年8月27日补充保全申请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冻结限额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桂K×××××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变更登记。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玉林市众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