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众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玉林市众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众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教育西路31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882112260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众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法院作出的(2020)桂090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林市众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0000元以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200,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债权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工程款250000元以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200。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