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桂0902执保1084号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关于申请人玉林市众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桂0902财保7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查封担保人何名露所有桂K×××××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损坏、抵押、转让等。
附:(2020)桂0902财保72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