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992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651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甲32号(综合科研业务楼)2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