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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992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651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甲32号(综合科研业务楼)2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