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成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红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24695号

原告:北京顺成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庙卷村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程思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9号楼9层1005。

法定代表人:崔德军,经理。

原告北京顺成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红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 067 30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就北京市顺义区2016年煤改电项目推广销售“海信牌”空气源热泵供暖产品合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按照政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乙方作好政府招标工作,负责海信牌的入户设计、设备安装、运行调试及售后服务,乙方负责海信牌空气源热泵的投标运作、用户宣传、推广、用户统计、结算手续基础资料整理等。甲方确保对乙方的销售海信牌空气源热泵产品授权的唯一性。中标价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政府补贴款,顺义区中标补贴价2016年原则上为每户24 000元,中标差额部分为销售推广款由生产设备厂家和用户签订合同后,用户直接支付给甲方。项目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共计推广销售安装海信牌空气源热泵381台,其中5P机189台,6P机187台,10P机5台。合同总金额为10 516 611元,其中政府补贴9 156 399.9元,用户自筹款金额1 360 211.1元,设备成本金额为7 734 310元。原告的入户统计、销售服务、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等费用为1 028
700元,总利润为1 372 601元,原告利润比例为5成,即686 300.5元。被告应付原告给原告的合同金额为入户统计、销售推广费与利润比例5成之和,共计1 067 300.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应付合同价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科技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北京煤改电项目合作协议》第五条争议解决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贰种方式执行:……第贰种: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核实,工程公司在签订涉诉协议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谢彩凤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