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北京红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特115号
申请人:***,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红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崔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红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063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该合同履行的问题,造成了后续的工程没办法进行。***的房子达不到国家安全施工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也给邻居造成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二、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没有到现场进行勘验,缺乏事实根据。三、北京红塔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北京红塔公司没有提交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北京红塔公司称,不认可***的申请请求和理由,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公正的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0063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与北京红塔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采暖、生活水系统施工安装合同》(合同号:BJHT150427);二、北京红塔公司向***返还工程款10万元;三、北京红塔公司向***补偿律师费2万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五、驳回北京红塔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37340.59元(已由***全额预交),由***承担29872.47元,北京红塔公司承担7468.12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28068.06元(已由北京红塔公司全额预交),全部由北京红塔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审查过程中,***明确表示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该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提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的撤销裁决理由。***主张仲裁庭在未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此本院认为对于是否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畴,不构成对于仲裁程序的违反,亦不属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对于***的该项撤仲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提出北京红塔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另一方当事人并不掌握但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对其自身不利的证据而其拒不向仲裁庭提供,且该证据对裁决的结果足以产生影响。本案中,***主张北京红塔公司隐瞒了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对此北京红塔公司予以否认,北京红塔公司主张施工图纸已提交并经过多次修改,且合同中未要求提供竣工图纸;***亦认可仲裁审理阶段北京红塔公司向仲裁庭提供了施工图纸,只是该图纸中无设计师签字。现***无法证明北京红塔公司存在上述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因此该申请理由不成立。
对于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主张北京红塔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施工标准,给其房屋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损害了其个人利益所以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中国的基本道德标准。本案中即使存在北京红塔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施工要求的情形,亦不构成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 黎
审判员 刘正韬
审判员 金园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赫男
书记员 李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