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万清洁供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老万清洁供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西门康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2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老万清洁供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邢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西门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30号天龙小区2号楼4单元3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西门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1单元2号楼130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老万清洁供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万公司)、太原市西门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7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老万公司是否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受伤与老万公司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中明确是在煤改电工程丈子头村工作中受伤,也有证人证言证明,且上诉人在一审中分别提交了老万公司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照片,说明老万公司在“农村清洁供暖煤改电项目的采购及安装”是成交人,另老万公司也提交了与西门科技公司签订的《杏花岭区煤改电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在杏花岭区棚户区各社区。因此核实杏花岭区各棚户区,是否包括上诉人受伤地区即丈子头村,以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的真实性,是本案老万公司知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而老万公司只负责棚户区、不负责农村,丈子头不属于其安装工程范围的说法,以及西康科技对是否包括丈子头,不知情的说法,应当进一步核实,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7民初4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7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轶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