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蔚执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福朗斯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兴盛路8号。
被执行人国营蔚县水西煤矿。住所地:蔚县白草村乡。
法定代表人孙水,任该矿矿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福朗斯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营蔚县水西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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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刘金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闫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