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24执恢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时永,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宝应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时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时永前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3500元。因被执行人时永常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