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505执5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8万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