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505执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名称为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南水北调安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