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2执54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
本院执行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津0112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现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