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22执64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西县春亮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2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西县春亮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划本院执行账户,并已将此案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21)吉012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7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吉0122执640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