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419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光,长春市朝阳区清和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女,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第三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集商国际项目A1、A2、A3、A4、A5号楼18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38号鑫鹏大厦9楼909室。
法定代表人:赛宝库。
原告***诉被告**、被告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宏图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