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1财保49号
申请人:铁岭市**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金阳小区7#4单元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0UBHPW1L。
投资人:姜世勇。
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集商国际项目A1、A2、A3、A4、A5号楼18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0Y4QQ22A。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申请人铁岭市**劳务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此次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20501350400000014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为260000.00元,冻结期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铁岭市**劳务服务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正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