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财保100号
申请人:**,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
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
**诉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32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法院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32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春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