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财保100号
申请人:**,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
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
**诉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32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法院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32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春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