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2071号
原告:铁岭市**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金阳小区7#4**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舰,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集商国际项目A1、A2、A3、A4、A5号楼18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劳务服务中心诉被告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铁岭市**劳务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铁岭市**劳务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高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