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4949号 原告:李**,男,1986年8月1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李**与被告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