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81民初1588号
原告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金钻王朝丽金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丽红
书记员孙婷婷
书记员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