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781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781民初333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采取了传统查控措施,在房屋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1年12月2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在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之规定,本院依职权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