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781民初3337号

原告: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怀,扶余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157,409.72元,并自2019年2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2,421.92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中国联通松原市分公司扶余3G广覆盖基站传输接入光缆新建工程(共计50段子项工程)。2015年12月23日,被告找到原告,要承接该工程部分工程施工,与原告之间口头达成协议,被告承接6段子项工程施工(包轻工,材料由原告供给),子项工程分别为扶余肖家至二道基站段、肖家至福泉基站段、肖家至黎明屯基站段、五家站至临界村基站段、新站至大六家子基站段、增盛至新立基站段,约定2015年1月31日前完工,按照工程设计概算每综合工日42.00元结算工程款,并约定工程完工交付图纸,初验合格支付工程款70%,联通公司验收合格支付20%,工程审计结算后付10%。2015年12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陆续领取工程材料:GTYA-24芯光缆3.9万米,7.22钢绞线10轴、7.26钢统线1轴、25#挂勾10箱、单槽夹板300个、双槽夹板280个、瓦形护杆板200个、穿钉200个、铁线50公斤;8米防腐木电杆300棵,并出具材料收货凭据。因被告未能如期合格施工完成上述工程,后原、被告解除施工合同,2018年8月30日,经原、被告核对用料情况,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材料,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被告于2018年春节前返还上述材料,若逾期不能返还材料,按材料的价款157,409.72元给付原告。逾期经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建设方要求退还工程剩余材料,原告无奈按照建设方要求已补齐材料退还建设方。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给付原告材料款,并自2019年2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年期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关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原告恢复施工费用等事项原告暂且保留诉权)。

***辩称,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被告是给联通公司干活,双方没有口头约定,也没有书面协议。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8月30日核对用料情况不是事实,不同意给付材料款,也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中国联通吉林省松原市分公司为建设单位,拟建设扶余肖家乡二道基站、福泉基站拆除本地传送网线路工程,原告为联通公司的施工单位,负责基站传输做光缆建设。被告找到原告的业务代表崔红军,表示要承接该工程部分施工项目,与原告之间口头达成协议,被告承接6段子项工程施工(包轻工,材料由原告供给),子项工程分别为扶余肖家至二道基站段、肖家至福泉基站段、肖家至黎明屯基站段、五家站至临界村基站段、新站至大六家子基站段、增盛至新立基站段,按照工程设计概算每综合工日42.00元结算工程款,并约定工程完工交付图纸,初验合格支付工程款70%,联通公司验收合格支付20%,工程审计结算后付10%。2015年12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陆续领取工程材料:GTYA-24芯光缆3.9万米,7.22钢绞线10轴、7.26钢统线1轴、25#挂勾10箱、单槽夹板300个、双槽夹板280个、瓦形护杆板200个、穿钉200个、铁线50公斤;8米防腐木电杆300棵,并出具材料收货凭据。开始施工后,被告只干了其中两段工程,剩余四段工程由他人承建。原告因被告未能如期合格施工完成上述工程,双方一直没有进行最后的结算。后原、被告协商解除施工合同,2018年8月30日,经原、被告核对用料情况,被告还应返还给原告剩余材料,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书面约定被告于2018年春节前返还上述材料,若逾期不能返还材料,按材料的价款157,409.72元给付原告。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建设方联通公司要求原告退还工程剩余材料,原告已经按照建设方要求补齐材料予以退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给付材料款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被告承接了部分工程,原告也表示接受,双方之间成立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作为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被告亲自在“欠据”的后半部分书面承诺了还款日期,是对“欠据”的前半部分关于材料款的数额的认可行为,故对被告在庭审中抗辩的关于“欠据”的前半部分不是自己亲笔书写进而不承认材料款数额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双方是否结算完毕工程款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原被告对工程款问题在本案中都未主张,双方可以另案告诉处理。关于本案争议的材料款问题,因该材料款原告已经和建设方结算完毕,原告已经按照建设方要求补齐材料予以退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材料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者利息问题,可自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2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吉林省启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57,409.72元,并自2019年2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彦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