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9民初1196号
原告:剑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县府路**。组织机构代码:5806590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永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原告剑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剑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剑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剑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