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佳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佳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朗润园项目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02民初27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佳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佳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佳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朗润园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佳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佳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朗润园项目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内蒙古佳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佳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朗润园项目部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佳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佳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朗润园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原告***已预交3144元,由原告负担1572元,退还原告1572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