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佳霖公司、金通公司与佳霖公司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执异4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佳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霖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云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通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玉龙,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金通公司与佳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佳霖公司、霖达公司对(2019)内0802执3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佳霖公司称,本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已向法院申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正在对申报的车辆进行询价,表示如果价格合适可以接收。法院现冻结的账户为异议人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会给异议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此外,法院判决确定异议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为*****元,(2019)内0802执323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账号:*********)冻结的存款为*****元,实际银行账户显示冻结了*****元。现请求对上述账户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金通公司与佳霖公司、霖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内08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佳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原告金通公司工程款*****元,并承担利息。异议人不服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内08民终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佳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金通公司工程款*****元,并从2018年4月18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等内容。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内0802执3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佳霖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号:***************)*****元。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内0802执32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被执行人佳霖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存款*****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院已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内0802执32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被执行人佳霖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存款*****元的冻结,故异议人佳霖公司的异议请求事项已经不存在,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内蒙古佳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致维
审 判 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曲 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吉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