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执757号之二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怡欣园2单元1002室。公民身份号15280119********。
被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贾云博,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2021)内08民终1895号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1、2022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2、202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3、2022年3月1日发起了总对总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对该冻结措施提起了执行异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2022年3月3日查询到被执行人**与共有人韩霞共在位于临河区新华办事处北路东侧有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本院于2020年3月3日查封了上述套房屋,为轮候查封。
5、2022年3月11日,本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过程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6、2022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案应执行0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现场调查表)、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2年3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对该冻结措施提起了执行异议,查询到被执行人**与共有人韩霞共在位于临河区新华办事处北路东侧有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本院于2020年3月3日查封了上述套房屋,该套房屋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魏 旭
执行员 王 磊
执行员 柳欣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曜蕾